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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14條

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公務上有特殊貢獻者。 二、不顧危險保全公家利益者。 三、應付事變得宜者。 四、拒受賄賂者。 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 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滿百分者不加)。 獎勵分(一)嘉獎(二)記小功(三)記大功(四)升等。積三次嘉獎為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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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