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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15條

懲罰分左列各種: 一、申斥,告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或降等。 五、免職。 六、撤職。 三次申斥或告誡為一小過,三次小過為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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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