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務人事規則 › 第121條

鹽務人事規則 第121條

鹽務總局丙等以上人員及外屬甲等人員記功記過案件,應由鹽務總局局長核辦,其餘各區戊等及以上人員,可按月彙報呈核,己等以下人員,准由各區照章辦理毋庸呈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20條看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第1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