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務人事規則 › 第123條

鹽務人事規則 第123條

人員患病得請病假,全年內所請病假,日數最高限度如左: 一、服務十年以上,併計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二、服務五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一百日。 三、服務二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八十日。 四、服務一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六十日。 五、服務不滿一年者,併計不得逾三十日。 六、水上人員一律不得逾六十日。
AI 白話解釋
← 第122條看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第1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