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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24條

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者,其前三十日支全薪,其餘日數,如係病假而連同前三十日合計未逾前條規定之最高限度者,得支半薪,如超逾最高限度而仍在一百日以內者,其超逾之日數,扣支全薪。其超過三十天之假期,如係事假,應即扣支全部薪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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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