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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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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29條
人員長假期滿,因病不能赴調,或回原職時,得繳具合格醫證,呈請病假,但至多不得逾最高限度之日數,在病假期內,准支半薪。但須俟銷假後始准發給。銷假後六個月內,並不准辭職,其在未銷假前即行辭職者,該項病假期內薪水,概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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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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