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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33條

月俸在五十元及以上之補實人員,服務得力,未曾間斷者,准照左表規定,給予長假。其具有長假資格之日期,應自支領月俸五十元或以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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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