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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34條

每期長假,至多以一年為限,惟請給一年長假時,因公務需要,未予核准,以致延展者,其展緩時日,准併入下期服務時間內積計,但應自呈請起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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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