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務人事規則 › 第83條

鹽務人事規則 第83條

人員因公務需要,得依左列規定隨時調動: 一、隔區調動,以己等甲丙級以上人員為限,須由鹽務總局令飭辦理。(如有未經奉令擅自調動者,除各該主管人員應予申斥外,被調動人員,勒令仍回原職,往返旅費由各該主管人員負擔)。 二、區內調動,丁等及以上人員,應呈報鹽務總局核辦,戊等及以下者得由各區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2條看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第8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