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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93條

離職人員如有應行發還之保證書保證金,及試員應得之利益,均於離職時一次發給,惟(甲)各區及分區主管人員。(乙)主辦會計員。(丙)經手現金或管理現金帳或鹽帳人員等,均應俟其負責辦理之帳目查核無訛後,方准發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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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