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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15條

集散處所就倉發售之鹽價,得由鹽政機關分別種類,參照場價、運費及其 他必要費用核定之。 前項倉價,視產、運需要,得由鹽政機關平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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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