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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9條

鹽政機關應於鹽場適中地點,建設倉、坨,為儲鹽之用。其由私人建造之 倉、坨,應由鹽政機關管理;必要時,得租用或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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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