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 第5條

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照一般商品進口手續辦理進口,並依法 課稅。 旅客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飾進口合計超過六二‧五公克部分 應列單申報,由海關簽發許可書後進口,並依法課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