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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第6條

黃金非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不得出口,含金工業產品暨黃金加工品經經濟部 核准者,始得出口。 旅客攜帶金飾、金幣各在六二‧五公克以下出境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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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