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 第13條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13條

垃圾焚化廠興建完成後營運期間之技術顧問費,由主辦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籌措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