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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 第20條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公民營機構之遴選
本部計算建設費補助款係依核定設廠容量為基準並依本部規定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補助金額計算,若主辦機關招商文件規定設廠容量及每公噸決標單價超出本部所核定之容量及每公噸攤提建設費補助標準者,超出部分由主辦機關自行負擔。 主辦機關應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計算扣除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定所徵收之折舊費後,報請本部核撥補助款。如主辦機關於一會計年度內交付興建營運公司之垃圾噸數低於向本部請領補助款之噸數,應退還溢領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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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機構之遴選」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主辦機關應參照本部訂修之垃圾焚化廠建廠技術及操作規範、契約範例等興建及營運相關規定,製作招商…
第16條
建廠統包商應具有興建完成一座以上垃圾焚化廠實績,該實績廠功能規定如下:一、設有污染防治、廢熱…
第17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所使用之爐床技術,應與前條所要求之實績廠爐床技術相同或經改良者。
第18條
操作營運商應具有下列實績之一者:一、五年內具有垃圾焚化廠兼具廢熱回收鍋爐及發電設備,操作管理…
第19條
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技術與財務資格及其證明。二、合作聯盟成員廠商業…
←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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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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