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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 第6條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6條
主辦機關之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應立即送服務區內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主辦機關應同時擬具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報請本部初核後,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再層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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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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