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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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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第6條
在邦交國實際投資金額十萬美元以上者,得於投資後一年內檢附
第三條
及
第五條
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考察報告,向外交部申請補助於投資前派員考察之機票款,經外交部審查後,核撥機票補助款。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不同性質之投資案,以二人次為限。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業者於投資前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得於投資後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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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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