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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第7條

外交部編列之年度投資補助預算不敷支應該年度之申請補助金額者,外交部得依申請案件次序、申請金額等因素於年度預算額度內逐件審查並為核撥准駁之決定。 外交部依本辦法提供之各項補助,應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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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