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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第8條

外交部為評估、審核及追蹤各項補助案件,得督促駐外使領館派員實地訪察業者營運情形,必要時並得召集相關機關開會審查。 前項會議得邀請業者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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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