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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10條

接受配合款之民間事業,除於撥款時提供銀行保證書擔保償還亡配合款外 ,並應設立專戶單獨設帳儲存配合款;執行單位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 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民間事業除有答覆問題之義務外,每 三個月應定期向執行單位提出工作報告及配合款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函請 交通銀行辦理撥付次期款。 接受配合款之民間事業,經交通銀行同意擔保償還配合款並以書函確認者 ,得免提供前項銀行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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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