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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11條

配合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執行單位送審議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配合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因故停止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產品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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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