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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2條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新產品開發計畫,由政府提供配合款,其經費來源如左 :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開發基金) 編列預算。 二、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返還之配合款及所繳納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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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