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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12條

接受配合款完成開發新產品之民間事業,應自該項產品開發完成日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分期返還配合款,返還期間最短二年,最長五年。 接受配合款完成開發新產品之民間事業,應自該項產品銷售日起,每三個 月為一期,按產品銷售金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限度內繳納回饋金,繳納 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回饋金繳納總額上限依左列規定: 一、還款年限二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三十。 二、還款年限三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四十。 三、還款年限四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五十。 四、還款年限五年者,為配合款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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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