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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4條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民間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者為限: 一、財務健全。 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人 才。 三、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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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