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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配合款之案件,由主管機關設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但執行單位得於送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先委 請有關專家及單位進行技術及財務審查分析。 前項審議委員會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開發資金管理委員 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工 業局、資訊工業策進會、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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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