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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7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民間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新產品開發計畫書及相 關資料,向執行單位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開發新產品說明。 三、新產品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申請核撥開發費用之明細。 申請書及新產品開發計畫書之格式與內容等,由執行單位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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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