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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 第4條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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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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