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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2條

齒模製造技術員 (以下簡稱齒模技術員) 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 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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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辦法所稱齒模技術員,係指從事齒模製造、並依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得從事助理鑲牙之人員。第4條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取得臺灣省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或台北市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會…第5條前條之登記,以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者為限,逾期概不受理。第6條齒模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繳驗申請發給從業執照。第7條齒模技術員死亡時,應於十日內由其最近親屬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並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第8條齒模技術員非加入所在地公會不得從業。第9條齒模技術員不得施行口腔內外科或治療牙病,以及與口腔衛生有關之醫療業務。第10條齒模技術員違反前條之規定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罰,並撤銷其登記。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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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