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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取得臺灣省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或台 北市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 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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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