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劃將閒置的公共設施移轉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提案理由是避免公共建物閒置浪費,並因應高齡化對長照與老人服務的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活化閒置校舍、廳舍等公共設施,增加老人福利機構空間,兼顧資源再利用與長照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高齡者與長照需求家庭、地方政府及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老人福利機構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閒置公共設施得移轉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之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活化閒置資產、回應高齡需求;疑慮:建物適用性、改建與營運成本及權責歸屬待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後續是否訂定閒置設施移轉與改建的具體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