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不適任教育人員的情形,並配合性平教育法、性平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將「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提升至法律位階,增訂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校園安全,明確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認定與處理程序,與性平相關法令銜接,保護學生免於校園性別事件。
主要影響對象
教育人員(教師等)、學生、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不適任教育人員情形並增訂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提案未附詳細條文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營造安全校園、明確不適任認定、與性平法制接軌;疑慮:認定要件是否明確、被指控教育人員的程序保障、與教師法等既有機制的競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校園性別事件修法常跨多部法律,建議對照教師法與性平三法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