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伍麗華等十六位委員提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因教師法於一○九年修正後,對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的要件與程序已有新規範,本案檢討並調整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等關於教育人員任用限制、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的規定,避免與教師法相互扞格。
能幫助到什麼
讓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修正後的教師法接軌一致,減少法規衝突,使教師解聘、消極資格等規定的適用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教機構及研究機構人員等教育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等條文,調整教育人員任用限制、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規定,使其與教師法第十四至十六條、第十八條銜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與教師法的法規衝突、使規範一致;疑慮:消極資格與解聘要件調整後對當事人權益與程序保障的影響,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兩部法規接軌時,留意不適任處理的門檻與程序是否前後一致、無漏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