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擬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將祖父母「育孫假」(養育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得留職停薪)由「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提案理由是因應少子化、放寬申請條件以鼓勵生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身為祖父母的教育人員申請育孫假的條件可望放寬,有助分擔家庭育兒照顧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為祖父母的教育人員及其家庭,以及學校人力與代理機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將祖父母養育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育孫假)的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擬比照育嬰假相關規定放寬申請條件(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考瑞典育孫假經驗、減輕育兒負擔、回應少子化、由法律位階保障較穩固;疑慮:放寬留職停薪條件對教學現場人力與代理安排的影響、是否擴及其他職業別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對照現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了解放寬前後的條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