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門檻。提案主張在家中有八十歲以上長者,或七十至七十九歲罹患癌症二期以上者,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時得免經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即免附巴氏量表),以因應高齡化下日益龐大的照護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高齡或癌症長輩的家庭可省去巴氏量表評估與申請流程,較快取得外籍看護人力,減輕照顧者奔波與身心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家有八十歲以上或七十至七十九歲癌症二期以上長輩的家庭、外籍看護工及長照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於家庭看護工聘僱規定中增訂特定年齡與病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的例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高齡與癌症照護需求迫切,巴氏量表流程繁瑣、易生醫病衝突,免評估可加速取得人力;疑慮:以年齡或病程概括認定恐弱化專業評估,並可能影響本國長照服務發展與資源配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案都在修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放寬方式各異,建議併同比較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