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明定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委託地方設立,並要求聘僱外國人資格審查設檢討機制;針對照顧原住民身分者的家庭看護工,另由中央會同原民主管機關訂定資格標準。提案理由是原住民就業需求有別於一般國人,且應確保具文化安全的健康照護。
能幫助到什麼
可望讓原住民就業服務有專屬機構與經費依據,並讓照顧原住民長者的家庭看護工納入文化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求職者、需家庭看護的原住民家庭、地方政府及外籍看護仲介與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二條增訂原住民公立就服機構設立方式;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增訂外國人聘僱資格審查檢討機制及原住民家庭看護工另訂資格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就業與照護需求特殊,專屬服務機構與文化安全照護有助實質平權;疑慮:新增機構與另訂審查標準可能增加行政與財政負擔,外籍看護資格分流的執行細節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動與原民事務交織的法案,可關注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與預算編列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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