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目的在使農村再生基金能成為長期挹注農村與農產業發展的重要資源。提案理由為臺灣農村環境與農產業需持續再生活化與轉型,以因應經濟變化並使農業永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農村再生基金的運用或來源可獲調整,有助於對農村建設與農產業發展提供較長期、穩定的資源支持。
主要影響對象
農村社區、農業及農產業從業者,以及農業與財政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調整農村再生基金相關定義與運作規定,以強化其長期挹注農村發展之功能(具體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農村與農產業需持續政府協助轉型,應強化農村再生基金的長期挹注功能;疑慮:基金來源與用途的調整對財政與資源分配的影響,及是否能有效對應各地農村實際需求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金型法案看「錢從哪來、能用到哪、怎麼分配」,留意修正後基金的來源穩定性與使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