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現行第三十五條讓地方主管機關對窳陋地區「得逕為」實施綠美化、建物維護或修繕,提案認為此主動施作權恐侵害人民財產權,主張改為須告知所有權人、取得同意,並增列社區代表同意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主張可強化所有權人對自有土地建物的同意權、保障農村社區自主性與人民財產權。
主要影響對象
農村社區居民與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配合組織改造調整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三十五條,將地方機關「得逕為」施作改為須先告知並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並增列社區代表同意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避免公權力膨脹濫用、強化社區自主;疑慮:增列同意要件可能延宕窳陋地區整建、影響農村再生推動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財產權保障與社區整建效率的拉鋸,建議對照現行第三十五條「得逕為」原文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