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放寬「黨政軍條款」,使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之「非實質控制」間接投資(如純財務性投資)不在禁止之列,但仍維持政府機關直接投資的禁止。提案認為現行條款在公開市場間接持股的情形造成過嚴、阻礙媒體產業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公開市場間接、微量持股而誤觸黨政軍條款的媒體投資或換照案,可望減少卡關,有助於數位匯流下的媒體投資流動。
主要影響對象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可能持股的政府基金與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通傳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放寬政府及其捐助財團法人、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間接投資限制,同時保留禁止政府機關直接投資的規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微量間接持股誤罰、配合數位匯流、行政訴訟業者多勝訴顯示條文不合時宜;疑慮:放寬可能削弱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非實質控制」認定標準須明確以免規避。
政治雷達小叮嚀
黨政軍條款散見廣電三法,本案僅修有線廣電法,可留意與衛星廣電法、廣播電視法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