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鬆綁俗稱「黨政軍條款」對政府、政黨間接財務性投資的限制,將間接持股上限放寬至百分之一並排除政府基金純投資股份,同時把裁罰對象由業者導正為違規投資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區分單純財務性投資與實質介入經營,避免業者因外部投資人微量持股而受罰,並利媒體產業引進資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線廣電業者、外部投資人(含政府基金、政黨相關人員)及媒體閱聽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維持禁止政府與政黨直接投資,鬆綁非實質控制之間接財務性投資,間接持股放寬至百分之一並排除政府基金純投資);修正第五十八條(將裁罰對象改為違規投資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條款僵化、出現「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的不合理裁罰,鬆綁有助產業發展;疑慮:放寬黨政軍投資限制可能引發對媒體獨立性與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黨政軍條款涉及廣電三法整體架構,可比對其他兩法是否有對應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