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提案指出離島偏遠地區空中緊急醫療後送實務上不限於救護直昇機,亦使用定翼飛機等航空器,但現行條文僅規範「救護直昇機之停機坪」,主張將各類緊急醫療救護航空器的停機坪及相關設施法制化。原文未附逐條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離島偏遠地區各類緊急醫療後送航空器都有完善停機坪與設施依據,有助於確保急重症傷病患的後送時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島與偏遠地區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將原僅規範「救護直昇機停機坪」擴大為涵蓋各類緊急醫療救護航空器之停機坪及相關設施(詳細文字詳見正式條文版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現行多元航空器後送實務、保障離島就醫黃金時間;疑慮:停機坪及設施的設置經費、維護權責與用地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技術性條文補強,可留意設施設置的經費與權責規定是否一併釐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