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提案指公共場所普設的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不少設置已逾7年,其貼片、電池效期與正常運作目前無相關法規管理,並舉個案說明維護不當恐延誤救援,故擬增訂維護管理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對公共場所AED的維護保養與設備有效性訂定規範,對需要使用AED急救的民眾及場所管理者有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共場所管理單位、AED設置與維護廠商、急救人員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增訂公共場所AED維護、檢查與管理的相關規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AED維護無法可管恐淪虛設、應立法確保堪用;疑慮:關注維護責任分配與管理成本,以及如何避免增加設置誘因下降的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公共急救設備管理,建議關注主管機關訂定的維護標準與檢查週期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