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老人保護,本案要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須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訪視調查(現行僅「必要時得」進行、未定期限),並明訂地方政府應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老人保護聯繫會報,以健全老人保護體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保護需求的老人可望在通報後更即時獲得訪視協助,並透過定期聯繫會報整合跨機關與民間力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保護的老人及其家庭、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接獲通報後須於一定時間內進行訪視調查)及第四十四條(地方政府應每半年至少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即時介入、避免延誤救助、健全保護網;疑慮:地方人力與資源是否足以負荷強制訪視期限與定期會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注意訪視「一定時間」最終如何定義,這是條文能否落實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