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主張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業務經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使用用途。提案理由是原保地林地協助守護碳匯、肩負減碳與調適任務,原修法卻漏未納入禁伐補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可取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應的法源,回應守護碳匯者的補償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領取禁伐補償的原住民保留地林地所有人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業務經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用途項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肯認原保地碳匯貢獻、彌補修法疏漏、落實當年附帶決議由碳費支應禁伐補償的承諾;疑慮:基金性質與用途是否相符、是否排擠既有減碳支出、與既有補償法規的權責劃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基金支用是否設有比例或排擠條款,避免影響其他減碳與調適計畫。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