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菸酒稅法部分條文,檢討不合時宜的罰則,賦予稽徵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處罰的空間,並調整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滯納金規定。動機為使罰則考量違法情節輕重、保障納稅人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稽徵機關可依個案輕重裁罰,避免一律重罰,逾期繳納的滯納金與利息計算亦回歸稅捐稽徵法統一處理,有助保障納稅人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菸酒製造、進口與販售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八條(滯納金與利息回歸稅捐稽徵法、利率基準日定為每年1月1日)、第十九條(漏稅罰鍰由一至三倍改為三倍以下)、第二十一條(刪除已廢止之米酒專賣相關罰則)、第二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比例原則、保障納稅人、罰則與時俱進;疑慮:擴大裁量恐造成處罰不一,須有明確基準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菸酒稅法修正版本(202110077550000)方向相近,可併讀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