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多條條文,回應公務機關職場霸凌與值勤安全問題。要求各機關提供執勤必要裝備與安全衛生防護辦法,賦予現場長官在危害疑慮時暫停執勤的依據,並擴大國家賠償與墊支費用償還範圍,將勞務承攬人員納入準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公務人員在執勤安全、職場防護與費用償還上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受害時也較易主張救濟與國家賠償。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公務人員、勞務承攬工作人員及各機關人事與安全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8、20、21、24、24條之1、84條之1、89、102條,新增第18條第2項:涵蓋必要裝備、安衛防護辦法、暫停執勤、國賠、墊支費用時效、主動調查與承攬人員準用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務員值勤安全與救濟、回應職場霸凌頻傳;疑慮:暫停執勤要件與機關應提供防護的範圍不易界定,恐增加機關營運與賠償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會期有多案處理公務人員職場安全與霸凌,可對照各案差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