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新增「職場霸凌」定義、申訴期限與機關責任,對未採取防護措施或對申訴人不利對待者課予懲處與罰鍰,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認裁處。另增訂國賠條款及擴大準用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公務人員職場霸凌與安全防護有明確法源,保障申訴人不受報復,並提供受害者國賠救濟途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機關公務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準用人員、各機關首長與保訓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機關防護義務、霸凌定義、申訴期限)、新增第十九條之一(懲處與罰鍰)、第十九條之二(裁處機關與審議小組、時效與救濟)、修正第二十一條(國賠請求)、第一百零二條(擴大準用)及第一百零四條(生效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職場霸凌法制空白、保護申訴人、強化機關防護責任;疑慮:霸凌認定標準是否明確、申訴遭濫用風險、與正常管理監督如何區分、罰責比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職場霸凌如何定義、由誰認定與裁罰,是本案的核心爭點,可細看各修正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