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參加調處小組之機關名稱,使法條用語與現行政府機關名稱一致。屬於文字與名稱對應性質的修正,不涉及公害糾紛處理的實質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讓法條所列機關名稱與現行組織架構相符,減少實務援用時的名稱混淆,方便機關依法參與公害糾紛處理。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公害糾紛處理相關之主管機關與參與調處的機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調整參加小組之機關名稱用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織改造更新名稱,維持法規一致與可執行性;疑慮:公開資料中未見明顯反對論點,主要關注在於名稱對應是否周全。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織改造帶出的一連串名稱修正案,重點在對照是否正確,可一起檢視同批次法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