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草案擬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主要是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將相關機關名稱更新為現行名稱。此修正是為了使法律條文與現行政府組織相符,避免名稱不符的混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政府機關名稱變更後的法律適用,避免法律條文與現行機關名稱不符的混淆;解決現行條文可能造成的適用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機關辦理公害糾紛案件時的法律適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將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保署等機關名稱更新為現行名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更新機關名稱,使法律條文更為完善;疑慮:修正後的條文可能需要進一步的配套措施,以確保順暢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修正條文的實際執行面與可能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