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將「弱勢群體」明確納入主管機關應主動爭取就業機會、促進就業機會平等的對象。提案理由引述美國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的作法,希望透過政府協助矯正過去對特定弱勢群體的就業歧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高齡、特定境遇族群等弱勢者可望獲得更多政府主動媒合的就業機會。也讓主管機關促進就業平等的職責更為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弱勢求職者、就業服務主管機關與接受媒合的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將弱勢群體納入主管機關主動爭取就業機會的對象,其餘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強化就業平等、補強對弱勢者的主動協助;疑慮:關注定義不清恐生適用爭議,以及實際資源與配套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弱勢群體」最終如何定義,這會決定政策實際涵蓋哪些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